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8号令,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于2007年12月6日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等法律法规组成,在机构改革前分别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原农业部管辖,尚无一部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由于没有一个统一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出现了原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各自为阵、“九龙治水”的局面,影响了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和消费者的品牌认知。
(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已经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是加快发展“三农”工作的有效措施之一,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是扶持贫困地区产业支撑的有效途径,同时也在国际贸易中占据重要一席。以四川为例,截止目前,全省依据《商标法》开展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73件,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296件,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176件(其中,同一地理标志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同时开展商标注册、产品认定和农产品登记的情况占的比率较大);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22件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纳入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国家机构改革后,我国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将涉及原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部门职责,整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统一管辖。但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和不完善,在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机制上,还没有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撑,也并不能解决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原分散在国家各部委的规章,也与现行有关法律如《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等不相适应。近年来,由于地理标志在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也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制定了《地理标志法》,由专门的机构全方位负责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经济将加快国际市场竞争,而地理标志产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正是我们积极参与和拓展国际市场的独特优势。充分利用品牌引领作用,发挥独特优势,加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出口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品牌国际形象。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致公党四川省委会主委杨兴平建议:
为促进我国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保障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建议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