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收律师及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印费的建议

来源:中国致公党四川省委员会    日期:2013-08-07   人气:115

致公党四川省委法制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反映:

最近有两起司法机关因收取天价复印费案被曝光引起了媒体的争议。据报道,有律师到江西宜春中院复印案件材料,律师复印9741页案卷被索要2.9万元。宜春中院回应说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耗材和设备维修,后又回应说在复印收费标准出台之前,暂停复印收费。同一时期广东惠州中院也有遇到类似情况。

根据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机关的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就是说,不管是复印所需的设备还是耗材的采购均已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财政已经报了账的,又向来机关办事的人员收取,收支肯定不平衡,像动不动就收取上万元的,更容易产生“小金库”,导致部门腐败。

根据诉讼档案查阅规定,从司法机关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但何为必要、收费需要履行何种批准手续、开具何种票据等则语焉不详。

实践中,大部分机关单位将此费用分成两部分收取,一是查询费,二是复印费。查询费起价标准高的有几百,低的至少也有几十元,更有甚者,查询费按被查询对象价值的比例收取;复印费通常为每页1元。收费票据也给的五花八门,有的给通用收据,有的给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也有的给定额发票,但绝大部分连收据也没有。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包括企业基本登记资料查询、企业书式档案查询和部分单项信息查询收费。

目前仍然有效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中办发〔1993〕18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各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到计划(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必须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视为非法收费予以查处。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持证收费、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交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可见,一些地方以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作为收费依据是与中央精神、价格等法律相悖的,一切不合理不合规的收费均应当及时取消。

具体到司法机关,即使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收取所谓的“必要的费用”,也因制定该解释的机关无收费项目的审批权,司法机关收取复印费查档费等也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今后免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诉讼资料查阅复印等费用。